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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特別代理人(2026-03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002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

特別代理人  王政凱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選任王政凱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475號支付命令事件,
為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
  理 由
一、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
   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
    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;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
    ,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、第52
   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   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茲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嚴立煌已死
    亡,且無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法定代理權,爰依法聲請選任相
    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相對
    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。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唯
    一董事即法定代理人嚴立煌已死亡,堪認相對人現無董事可
  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,為免延滯程序之進行,聲請為
  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,核與前揭規定要件相符,應予准許
    。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臺北市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
    務律師名冊,徵得王政凱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
    ,爰選任王政凱律師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475號支付命
    令事件為相對人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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