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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(2025-09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2 案號:司繼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884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非訟代理人  陳國雄  

關  係  人  邱建銘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周雲卿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選任邱建銘律師(營業處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2樓)為
被繼承人周雲卿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
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號
、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周雲卿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周雲卿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
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,1年內承認繼承;大陸地區之繼承人,
應自周雲卿死亡之日起3年內以書面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。上述
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周雲卿之遺產,於清
償債權,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周雲卿之遺產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,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
    ,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
    承權者,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。次按繼承開始時,
   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
   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
    ,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,公告繼
    承人,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,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、
    第1177條、第1178條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雲卿之債權人,惟
   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,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
    承或死亡,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,且其親屬會議未於1
   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,
    為確保聲請人權利,爰依法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
    。
三、查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、戶
    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件影本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
    4年度司繼字第84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核無誤,堪信為真實。
   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,爰選任邱建銘律師
    (業徵得同意)為被繼承人周雲卿之遺產管理人,並限期命
    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。又遺產管理人待本案確定後
    ,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,進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
    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2  日
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

附註: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,依法將裁定公告
   於司法院網站,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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