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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6-01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30302號
聲  請  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立即大德印刷廠、陳菊珍間聲請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大德印刷廠(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)最新商業登記資
    料(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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