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(2025-09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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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6
案號:司消債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尚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,本院於民國11
4年9月3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「蔡尚軒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葉尚軒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次按,
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,關於更生或清算程序
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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