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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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643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柯淑慧即柯美琴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兩造間之上開強制執行事件逕換發債權憑
證,惟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自
屬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,
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
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茲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
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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