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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36436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柯淑慧即柯美琴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   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    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兩造間之上開強制執行事件逕換發債權憑
    證,惟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,自
    屬應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而債務人住所係在臺北市內湖區,
    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
    ,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茲向無管轄權之
   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
    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  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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