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6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7765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曾仁恩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
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始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、中華郵政股份
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帳戶後為執
行。而具體標的第三人所在地係設在桃園市,非本院轄區,
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
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鍾侑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