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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3854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游榮平  

債  務  人  游忠雄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為強制執行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
    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
    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
    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
   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陳明略以債務人目前查無財產可供執行,
    請求先發給憑證,俟發現有財產時,再予強制執行云云,核
    屬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而應歸於債務人住居所地法院
    管轄。次查本件債務人游榮平、游忠雄之住所分別位於桃園
    市及新北市中和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。揆諸上揭
    規定,本件洵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
    。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職權移
    送於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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