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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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3854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游榮平
債 務 人 游忠雄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為強制執行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
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
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
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
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陳明略以債務人目前查無財產可供執行,
請求先發給憑證,俟發現有財產時,再予強制執行云云,核
屬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,而應歸於債務人住居所地法院
管轄。次查本件債務人游榮平、游忠雄之住所分別位於桃園
市及新北市中和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按。揆諸上揭
規定,本件洵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
。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職權移
送於管轄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育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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