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執字第186962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張貴粧  

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同一強
    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。
   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、3項之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,聲請核發債
    權憑證,惟查債務人係設籍於「桃園市」,按諸上開說明,
    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