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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6-01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
聲  請  人  王喜美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忠和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丁輝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介五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秀英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許王玉慧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翁志誠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翁崇彬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翁碧霞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翁翠霞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廖宗琦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
            廖淑容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廖淑婷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
            廖美智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廖美雲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陳周美捉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陳俊嘉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伯輝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伯昌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            王淑芬(即陳德深之繼承人)

上列二十人共同代理人  潘進榮   


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列二十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潘美娟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○0
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陳重吉、何輝煌
    、何明捷、何翊芯、何翊芸等五人仍有參與分割,請釋明上
    列五位股票繼承人未一併聲請之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。
二、請釋明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方法中
    ,「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新
    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等
    公司列出的股數,「少於」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股數
    ,請敘明上述問題並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(內容不
    得塗改,股票總股數「不得少於」股票掛失函總股數)。另
    「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股票為債權,請釋
    明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分割方法中現金股利新臺幣29,
    659,264元與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529,619股之關係並提
    出釋明資料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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