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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7372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韻如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,187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
    61,680元,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6.62計算之利息,其中㈡新臺幣31,086元,自民國114年
    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8計算之利息,其
    中㈢新臺幣5,128元,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年息百分之14.62計算之利息,其中㈣新臺幣26,131元,自
    民國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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