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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更正相對人姓名(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「黃智」,查
    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,查詢戶政系統,系統顯示
    姓名為「黃智」),或提出正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
    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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