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09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瞧橋藝術有限公司、蔡昆霖、陳秉鴻間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瞧橋藝術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廢止登記,
且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,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
股東會決議,有無選任清算人;若無,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
算人,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改列其全體
為法定代理人(清算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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