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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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50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ORNER JESSICA KIMBERLY間聲請發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身分之證明文件(如護照、居留證、
工作證等),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
所或居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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