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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活力創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活力創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
  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    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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