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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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3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啓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姓名究係田新抑或田啓新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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