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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黃鈺文即佰盈汽車商行(原名德益汽車商行)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300,770元,及自民國114年
    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62計算之利息,暨
   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 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
 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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