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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63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林珍玲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,645元,及自民國96年5月9
   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
   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,706元,及其中新臺幣27,3
    56元,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19.98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    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  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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