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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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呂妍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,01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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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07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22,010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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