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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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6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對於無訴
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
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
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。其次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
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其聲請意旨認為債權
人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
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「人
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」。「有權利能力者,
有當事人能力。」民法第六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(下稱優
多利公司)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相對人租用電信
設備,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9,416元,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
對人給付等語。查本件相對人優多利公司為法人,其為意思
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,關於法院文書之
收受亦同,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,相對人優
多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政憲,其業於113年11月24日死
亡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其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在卷可憑,已無權利能力,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
意思表示。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
內提出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查報相對人有無重新選任董事
長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,或查報有無其他董事可代表執行職
務,若無,則應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該裁定於114年9
月16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聲請人逾期仍
未補正,是以本件相對人目前有無法定代理人行使為意思表
示及受意思表示不明,依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
請不合法定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
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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