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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邢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
   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
    請,應表明當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
   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當事人,除記載姓名外,併應記
    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,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
    令並送達當事人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至第5
    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
    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邢菲發支付命令,惟相對人係外籍
    人士,本院查無相對人戶籍資料,聲請人亦未提出相對人之
    護照或居留證影本等以釋明其年籍資料,是本院於民國114
    年9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之,該裁定並
    於同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,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然
   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,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年籍資料以判
    斷本件管轄權之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故本
    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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