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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愛英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,993元,及其中新臺幣98,
    801元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
    計算之利息,其中新臺幣98,721元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  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 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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