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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退休金差額(2025-12-04)

勞資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4 案號:勞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訴字第430號
原      告  何海嵐  


訴訟代理人  何怡萱律師
被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
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
            黃胤欣律師
            徐榕逸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
仟肆佰伍拾陸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
    不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
   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    定有明文。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
    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。民
 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前經
   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3萬15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
    萬5,368元,惟依前開規定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,故
    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,456元,扣除前已繳納2,000元
    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,45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    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林怡君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
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美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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