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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
聲  請  人  黃欽佩  

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鎮山海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黃陳鳳美、鄭稚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
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
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參加訴訟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
  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
  (見本院卷第237至247頁)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限聲請
 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
  補正,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 林瑋桓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春鈴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劉其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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