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11號 聲 請 人 黃欽佩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鎮山海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黃陳鳳美、鄭稚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 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參加訴訟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 (見本院卷第237至247頁)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