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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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764號
聲 請 人 游芬蘭(原名游芬欗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3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5年3月17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藍于涵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-ND-0063926-0 1 1000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-NX-0008796-0 1 93 00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-NX-0009641-9 1 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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