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3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31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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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437號
聲 請 人 蔡佳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202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 年2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心怡
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-ND-0016757-9 1 1000 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-ND-0016758-0 1 1000 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-ND-0016759-2 1 1000 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-ND-0016760-9 1 1000 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6-NX-0006885-4 1 5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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