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6-0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12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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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除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梁元奕
代 理 人 鄒蕙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(因115年1月1日
為例假日,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日)屆滿,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月姝
附表:
發行公司: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發行公司: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發行公司: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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