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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228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被      告  黃文憲(已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
 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借款,惟
    被告已於115年1月30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、
    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為憑,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即
    無當事人能力,依上開規定,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,應
   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華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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