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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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2286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黃文憲(已歿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借款,惟
被告已於115年1月30日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、
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為憑,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即
無當事人能力,依上開規定,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吳華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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