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3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3-20
案號: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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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4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
被 告 高俊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柒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
立之公司承受,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北銀行)前與富邦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銀行)合併,富邦銀行為消
滅銀行,台北銀行為存續公司,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,是富邦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,由合併後存續
之原告概括承受。
二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對於同一
被告之數宗訴訟,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,得向就其中一訴訟
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。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,不
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
依兩造所簽訂之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第16條、約定書第14
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本院既就原告
基於前開契約對被告提起之訴有管轄權,揆諸首揭規定,本
院就原告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,合先
敘明。
三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
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就附表編號1請求之違
約金起算日原自94年7月25日起(見本院卷第7頁),嗣變更
上開違約金起算日如附表編號1所示(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
),核屬聲明之減縮,揆諸前開說明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
准許。
四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92年6月20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,並簽訂頭家現金卡融
資額度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,約定於新臺幣(下同)8萬元
額度內得陸續動支借款,按週年利率18.25%計算利息,如有
遲延應給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
年9月1日施行,故其後利息改以按週年利率15%計付。詎被
告僅繳納本息至95年6月20日止,即未依約清償,尚欠7萬45
28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為給付。
㈡被告於93年5月28日向原告申辦富邦發現金卡(卡號:000-0-
0000000-0),約定於10萬元額度內得循環動用借款,按週年
利率18.25%計算利息,如有遲延應給付按週年利率20%計算
之遲延利息,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日施行,故
其後利息改以按週年利率15%計付。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5
年6月1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,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
欠本金6萬179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為給付。
㈢被告於92年3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,依約被告得於特
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
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倘逾期清償
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
息,並依約加計違約金,惟因銀行法第47條之1於104年9月1
日施行,故其後利息改以按週年利率15%計付。詎被告截至9
5年12月24日止,尚有累計消費記帳1萬4654元(含消費帳款
1萬1622元、費用800元、違約金及利息2232元)及附表編號
3所示之利息未給付。
㈣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
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三、經查,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已提出富邦銀行頭家現金卡融資
申請暨契約書、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、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
、貸還款交易明細表、信用卡申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信
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、信用卡客戶滯納費用款明細
資料、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、歷史交易大量明細
資料為證,是原告前開主張,與卷證相符,應屬實在。從而
,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
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附表:(時間:民國/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1 7萬4528元 自95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.25% 自96年1月25日起至96年7月24日止 1.825% 自96年7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3.65%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% 2 6萬1795元 自95年6月20日起至95年7月24日止 18.25% 無 無 自95年7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3 1萬1622元 自95年1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.98% 無 無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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