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6-03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3-11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訴字第1038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張毓麟  
被      告  廖奎植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1759元,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
    利息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551元,及分別如附表編號2至4
   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;對於同一
    被告之數宗訴訟,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,得向就其中一訴訟
    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48條
   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兩造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約
    定,因被告不履行契約致涉訟時,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
    法院,有該信用貸款契約書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1頁),
    揆諸首揭規定,本院自有管轄權。兩造另因信用卡契約所定
    約定條款雖約定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(見本院卷第30頁
    ),然依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,原告就信用卡契約部分
    仍得向本院合併提起訴訟,先予敘明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    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原告主張
(一)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契約,依約被
    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於當期截止日前向
    原告清償該期消費款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款項
    ,逾期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,並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
    計算之利息。詎被告計至114年1月14日尚有消費款加計利息
    合計新臺幣(下同)7萬8551元(消費款7萬7977元)未清償
    ,並應依約給付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原告前於113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3萬元,借款期間自原
    告撥款日即113年11月26日起迄120年11月25日,約定利息按
    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8.86%計付(被告違約時
    為週年利率10.57%)、還款方式為按月攤還本息,如有任何
    一期本金未如期攤還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僅還本付
    息至114年7月25日即未再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加計違約金合
    計96萬1759元(本金96萬859元)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
    。
(三)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    相關款項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、第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    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
    款、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、滯納利息明細資料、
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、對帳單資料查詢、信用貸款契約書、台
    北富邦銀行新個金徵審系統查詢、台幣放款利率查詢、客戶
    放款交易明細表及被告申辦貸款時提供之身分及所得資料(
    見本院卷第9至39頁、第53至59頁)等為證,經核與其主張
    相符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
   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
    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
    。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    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宜霈
附表(日期:民國/幣別:新臺幣)
編號 計付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⒈ 96萬859元 自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.57%計付之 ⒉ 5萬8555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付之 ⒊ 1萬780元 自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62%計付之 ⒋ 8642元 自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.62%計付之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