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保留款(2026-03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4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774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泰誠發展營造股
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
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(下同)1,020萬1,16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萬0,3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11萬9,84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,應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,不併算其數額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婉渝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