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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變更提存物(2026-04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226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代   理 人  施榮華  
相  對  人  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林森權  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芬  

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○九年度存字第二○五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
人所提供面額計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
○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債票,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○
七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代之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,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,法
   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准許其變換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71
    7號假扣押裁定,提供面額新臺幣(下同)19,800,000元之
   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為擔保,經臺灣新
    北地方法院(下稱新北地院)提存所以104年度存字第1831
    號提存書准予提存,嗣經多次聲請變更提存物後,現由本院
    109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
    5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變更提存物,並以新北地院109年度存
    字第205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上開債券將屆期,
  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,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
    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7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,為此聲請變
    換提存物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,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
    全字第1717號、109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及新北地院提存所
    109年度存字第2052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
    調取上開擔保提存事件案卷查對無訛,且聲請人所聲請變換
    之提存物核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,仍足以擔保相對人之損
    害,本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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