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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0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87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  林妍馨即林文馨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
    事件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、質權人、留置權人及依
    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,由拍賣物所
    在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新北市永和區
    ,非屬本院轄區,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,本院自無
    管轄權,而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
    之本院聲請,於法尚有未洽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
    辦理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月  10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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