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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920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泉科綠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戴秋芸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,696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 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
 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
 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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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 
 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  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12月止,共積
    欠電信費新臺幣19,696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
  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   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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