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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
115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陳姸伶 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2,829元,及自民國114年11
   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,暨應計
   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,129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58,64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 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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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司促字第3245號    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,524元 民國115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% 002 31,723元 民國115年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3 21,401元 民國115年2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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