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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5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CONTALDO ANTONIO PIETRO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   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    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
   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CONTALDO ANTONIO PIETRO發支付
    命令,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出境,有內政部
    移民署函覆資料附卷可稽,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開規定
    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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