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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
115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周蘇碧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,707元,及其中新臺幣198
    ,345元,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登意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1,350元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50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6,995元 自民國115年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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