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清算人(2026-01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6
案號: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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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字第7號
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
代 理 人 劉志鵬律師
莊凱閔律師
吳語涵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碩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
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
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,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
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5條規定,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,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
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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