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(2026-0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全字第11號
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



相  對  人  陳嘉柔

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聲請,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
    方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。
    次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   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   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十八條第一
    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即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三二九
   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因被告即相對人之住所在桃園市○○區
    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,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,已經本院以裁定移
    送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本案管轄法院既
    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,聲請人復未陳明並舉證本件假扣押標
    的在本院管轄區域內,依首揭法條,本件假扣押事件亦應由
    本案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爰併將本件移送臺
    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緯騏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