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股票)(2025-12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4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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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507號
聲 請 人 陳泰安(即陳昭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淯琳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17905-4 1 719 0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19582-7 1 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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