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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31 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訴訟代理人  洪婉瑜  
被      告  龍廷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
兼 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劉紀龍  

被      告  黃素蓮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,541,66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,514,000元或同額之中央政
    府建設公債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
    13,541,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依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
    條(k)款、保證書第21條約定,兩造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以
   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龍廷有限公司(下稱龍廷公司)於民國112
    年3月9日與原告簽訂授信總約定書,後因增貸於114年3月11
    日與原告簽訂授信核定通知書,被告劉紀龍、黃素蓮並於同
    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,約定就被告龍廷公司對原告到期(包
    括加速到期或其他事由)應付而尚未清償之現在(包含已到
    期之債務)及將來發生之債務,以新臺幣(下同)1,800萬
    元為最高保證金額,與被告龍廷公司連帶負全部清償責任。
    被告龍廷公司於114年3月13日簽署動用申請書(融資類),
    向原告借款1,000萬元及500萬元,各筆借款期間、利息及本
    息攤還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,並約定債務未能按期給付,到
    期日前應就未付金額按適用利率,到期日後應就未付金額按
    到期日時之適用利率,自遲延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
    計算遲延利息,除遲延利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
    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約定利率20%計付違約
    金。詎被告龍廷公司自114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,
    依授信約定書第11條第1項(a)款及第2項約定,已喪失期限
    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尚積欠本金9,166,666元、4,375
    ,001元,合計13,541,66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
    迄未清償。被告劉紀龍、黃素蓮為被告龍廷公司之連帶保證
    人,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
    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⒉請
    准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辯稱:被告確實有借款,只是被告法定代理人劉紀龍
    突然生病及遭衛福部凍結帳戶,暫時沒辦法還錢,之後會想
    辦法還款等語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、授信核定
    通知書、動用申請書(融資類)2份、保證書、客戶放款交
    易明細表2份、TAIBOR利率表為證,核屬相符,被告亦到庭
    陳稱確實有原告所述之欠款等語,自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
   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命被告連帶給付
    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。
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並無不合,爰酌
   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
    為假執行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防方法,經本院審酌後,
   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駁,併此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雅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啓銓
附表一:                
編號 債權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  計算期間 (民國) 年利率 計算期間 (民國) 利率 1 9,166,666元  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824524% 自114年7月14日起 至115年1月13日止 0.0000000%     自115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0000000% 2 4,375,001元 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.824524% 自114年7月14日起 至115年1月13日止 0.0000000%     自115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.0000000% 合計 13,541,667元     

附表二:
編號 借款金額 (新臺幣) 借款期間 (民國) 利息及本息償還方式 1 1,000萬元  114年3月13日至 117年3月13日 ⒈利息按借款日前一營業日英商路孚特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期TAIBOR(屆期時為1.678%)+1.94%,除以0.946,定期1個月機動(屆期時為3.824524%)。 ⒉撥款日起36個月,每月繳息1次,按月本金平均攤還。 2 500萬元  114年3月13日至 116年3月13日 ⒈利息按借款日前一營業日英商路孚特股份有限公司3個月期TAIBOR(屆期時為1.678%)+1.94%,除以0.946,定期1個月機動(屆期時為3.824524%)。 ⒉撥款日起24個月,每月繳息1次,按月本金平均攤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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