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(2025-10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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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76號
原 告 戴重嘉
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
複 代 理人 張皓雲律師
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
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翁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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