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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(2025-10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76號
原      告  戴重嘉  
訴訟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
複 代 理人  張皓雲律師
被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訴訟代理人  盧松永 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
   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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