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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4574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陳鈺玫  
被      告  陳韋明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    ,有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(下
    稱系爭就學貸款契約)第14條約定可憑(見本院卷第13頁)
    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二、次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
   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
    書第2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:被告陳韋明
    、陳福財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9萬2,649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(見本院卷第7頁),嗣撤回對
    陳福財之訴,僅以陳韋明為被告,並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,依上開規定,應以准許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    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5年至110年就學期間,向原告申請
    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」共9筆,合計54萬2,950
    元,約定借款應於被告本階段學業(即高中、高職、專校、
    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)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,依年金法
   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借款利息之利率標準及被告負擔範圍,
    應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,倘
    被告遲延繳付本息,經轉列為催收款者,利息自轉列催收款
    之日起(本件為114年4月25日),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
    率加碼週年利率1%計算,被告除應自遲延日起按原訂借款利
   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,其
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原訂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
    者,按原訂利率20%加計違約金。如有停止或遲延清償全部
    或一部債務本金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,被告應立即將
    積欠款項全數還清。詎被告未依約清償,依約其上開所有貸
    款均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
    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。爰依系爭就學貸款契約、消費借貸
    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
二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    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據其提出系爭就學貸款契約
    、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
    知書10紙、台北富邦銀行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、就學貸款動
    支明細查詢、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(見本院卷
    第13至59頁)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
    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,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,應視同
    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就學
    貸款契約、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怡君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詩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附表:(民國;新臺幣/元)              
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 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54萬2,950元 49萬2,649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 1.775%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4月24日止 0.1775%  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0.2775%     自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: 一、約定利息自113年10月1日至114年4月24日止,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。  二、本息延遲違約金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%計付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%計付。 三、未依約給付款項,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,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14年4月25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1%計算。(依金管會金檢意見,自109年9月1日起,既有就學貸款轉列催收客戶,前開利率改為依被告轉列催收款當天負擔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%計算)。 四、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(週年利率):  ⒈111年9月28日  週年利率1.4%  ⒉111年12月21日 週年利率1.525%  ⒊112年3月29日  週年利率1.65%  ⒋113年3月27日  週年利率1.7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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