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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133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


訴訟代理人  潘彥勳
被      告  莊樹豐(原名莊樹旺)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,爰命再開
    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泊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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