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7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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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13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潘彥勳
被 告 莊樹豐(原名莊樹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送達不合法之情事,爰命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泊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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