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31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73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
被 告 張富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零陸拾伍元,及如附表編號
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陸拾貳元,及如附表編號
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三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,其權利義務,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
立之公司承受,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明文。查台
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北銀行)前與訴外人富邦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富邦銀行)於民國94年1月1日合併
,台北銀行為存續公司,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
限公司,有經濟部94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
、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9至17頁),是原
富邦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原告概括
承受。
二、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
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
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12條
、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16約定,合意因本約致涉訟時得以
「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」、「貴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」為
第一審管轄法院(見本院卷第20、37頁),又原告總行設於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(見本院卷第51頁),屬本院管轄
區域,故本院對本件有管轄權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
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於91年9月23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,借款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9月23日起至94年9月
23日止,利息按週年利率19.68%固定計算,並自91年10月起
按月攤還本息,如遲延還本繳息時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
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4年1月22
日止即未依約清償,依約定書第5條約定,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迄今尚欠本金55,06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㈡被告於91年9月12日與原告簽訂萬利週轉金融資契約,得自原
告核准日起,於原告所核准之一定額度內透支動用陸續借款
,並約定貸款利率按每日日終動支餘額,依月息1.65%(即
週年利率19.8%)計算,借款人應於每月21日計付上月21日
起至當月20日止之利息,並按月攤還本息。如有任何一期本
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,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喪失
期限利益;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
算外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僅攤還本息
至94年3月20日止即未依約清償,依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第7
條約定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迄今尚欠本金50,862元及如附
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㈢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
文第1、2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富邦銀行貸款契約
書、約定書、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、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、
債權額計算書、萬利週轉金申請書、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、
富邦商業銀行客戶存提記錄單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9至22
頁、第25至30頁、第35至49頁),核與其主張相符,堪信原
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給付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附表(時間:民國)
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55,065元 自94年1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.68% 自9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49,923元 自94年3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9.8% 自94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,逾期6個月以上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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