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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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305號
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
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9,655,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,522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藍于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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