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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等(2025-12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2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補字第3128號
原      告  陳俊佑  
            陳金柱  
            陳萱綾  
共      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
訴訟代理人  曹家銘律師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301,702元(含加計至
起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,3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 官  林瑋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宜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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