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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064號
原      告  周宣辰  
            沈宏諭  
共      同
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伸律師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
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78萬2,463元(計算式:本
金340萬5,523元+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1月16日止按年
息10%計算之利息37萬6,940元=378萬2,4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,8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  法  官  蔡世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信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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