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12-0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4
案號: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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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279號
聲 請 人 林曉雲
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46號債務人異議
之訴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經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
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
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
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台北分會)審查准
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(台北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為證。另依形式
觀之,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
明,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姿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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