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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(2025-10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0 案號:建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建字第278號
反 訴 原告
即  被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
            黃敏綺律師
反 訴 被告
即  原  告  力方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

法定代理人  黃偉勵  
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
            陳庭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,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聲明:1、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逾
期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5,328,000元,及自本反訴起訴狀繕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2、反訴被告
應給付反訴原告1,650,000元,及自本反訴起訴狀繕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(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第4項規定,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,應合併計算之。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978,000元(5,328,000元+1,650,0
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83,1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工程法庭    法  官 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翁鏡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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