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(2025-12-2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6 案號:執事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42號
異  議  人    鄧筑双
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定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0樓
              李景美

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
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民事執行
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13741號裁定聲明異議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(下稱原事務官)於民國114年7
    月15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3741號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裁
    定(下稱原處分),駁回異議人於114年7月15日之聲明異議
    。異議人於114年7月17日收受原處分,復於114年7月25日提
    出異議。原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,送請本院為裁定,核
    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
    文、第2項規定相符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前執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32號裁定及其確定證
    明為執行名義,聲請就原處分附表所示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
    動產)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
    在案。系爭執行事件定民國112年3月27日赴現場查明系爭不
    動產使用情形,且因系爭不動產包含未辦理保存登記部分,
    本院民事執行處於該日亦囑託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人員至
    系爭不動產現場進行測量。嗣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陳思蓉建
    築師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進行鑑價,並於鑑價報告送達後,
    於112年6月26日通知債權人與債務人於112年7月21日上午10
    時到院就核定系爭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陳述意見。後系爭執
    行事件定於113年1月17日拍賣系爭不動產,因無人應買,又
    定於114年7月16日進行第二次減價拍賣。異議人於114年7月
    15日以超額查封、拍賣公告記載與實際情形不符等理由聲明
    異議,經原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在案。
三、異議人不服原處分聲明異議,意旨略以:系爭不動產後有既
    存違建,面積多達10.99坪,然系爭不動產拍賣公告依據地
    政機關錯誤之測量結果,僅記載系爭不動產違建面積為4.06
    坪,致房屋實際面積短少,影響不動產拍賣底價、拍定價格
    ,損及兩造權益,應重新測量該違建實際面積。又本院民事
    執行處於114年5月6日函請員警確認現場占有使用情形,不
    可作為認定系爭不動產有無增建之依據等語。
四、經查:
(一)異議人雖主張系爭不動產既存違建面積與臺北市大安地政
      事務所測量結果不符,惟系爭執行事件既已囑託臺北市大
      安地政事務所就系爭不動產未辦保存登記進行測繪,大安
      地政事務所並於112年4月10日以北市大地測字第11270040
      67號函復復丈成果圖。地政人員既已依其知識及技術作成
      判斷結果,難以異議人主張即認測量結果有誤,是本件應
      無重新測量並之必要。
(二)系爭執行事件於114年5月6日僅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
      安分局派員警至系爭不動產現場確認房屋占有使用情形,
      而系爭執行事件並未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回函認
      定系爭不動產增建實際情形。異議意旨此部分主張,自有
      誤會。
(三)另系爭執行事件係依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規定函請臺北
      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會同相對人至系爭不動產現場查明
      實際占有情形,縱未通知異議人到場,亦難認有何違法之
      情形。
五、綜上,原處分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,於法並無違誤。異議人
    指摘原處分不當,求予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陳乃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泊欣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